武商院〔2019〕47号
关于印发《武汉商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武汉商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商学院
2019年7月12日
武汉商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规范科研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学术道德、师德规范,牢固树立团结协作集体主义精神和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自主设立和承担的科研项目(含教研项目、学生创新项目,下同)、学术成果(含学生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下同)、科研奖励和科研合同等管理全过程,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我校科研工作相关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包括科研处、教务处等)对我校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包括教科研人员、评审专家、承担和参与教科研的学生及学院、所、中心、研究院、期刊、学会等)开展科学研究中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我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对失信行为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诉。教务处负责教研项目、教研合同、学生创新项目、学生论文(含毕业论文)等有关科研诚信的管理及失信行为记录工作;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学术成果、科研奖励等有关科研诚信的管理及失信行为记录工作。
第七条 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失信行为:
(一)违反科研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书(含任务书等,下同),未按项目合同书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科研报告、实施过程中重大变更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等行为。
(二)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各类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的行为。
(三)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提供虚假材料,捏造或篡改科研、财务数据和图表等行为。
(四)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或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各类基金资助的行为。
(五)购买、代写、代投论文,或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行为。
(六)承担的科研项目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结项,被撤项的情形。
(七)违反回避原则,泄露相关信息,影响科研项目公开公正评审,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等权力索贿、受贿的行为。
(八)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的行为。
(九)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学校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取消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资格四年。
(二)撤销因此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收回结余经费。
(三)撤销因此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四)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科研经费的,依规追缴违规资金。
(五)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六)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
(七)涉及学术不端的,按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九条 将科研诚信状况与科研项目申报、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人才项目评审推荐等挂钩,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行终身追究,三年内实行“一票否决”、联合惩戒。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责任主体,列入优秀守信名单: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及奖项的个人和机构。
(二)获得国家级基地(平台)和人才项目称号的机构与个人。
列入优秀守信名单的责任主体,在推荐申报各类项目、参与评估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研管理服务事项、评奖评优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简化审核流程、优先扶持。
第十一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研项目及参与科研项目管理和实施前,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作出诚信承诺。
第十二条 各学院(含所、中心、研究院、相关部门等,以下简称学院)要切实担当起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明确本单位科研行为规范,配合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科研人员、教师、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研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第十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相关工作。科研管理部门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并据此记录。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学术委员会作出审议、评定及处理。
第十五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责任主体,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超过申诉期的申诉不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记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并及时向责任主体、其所在单位、学生工作部(处)及组织人事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实行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制度。科研管理部门将科研诚信记录与校内各信用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科研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失信行为记录满四年,责任主体可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修复信用申请,科研管理部门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核定其守信情况,可作出将其移出失信名单的决定。
第十九条 国家、省、市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商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送:校领导。
武汉商学院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