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

发布者:keyan发布时间:2019-01-08作者:浏览次数:264

武商院〔201881

 

关于印发《武汉商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武汉商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商学院        

20181219     


 

武汉商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04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本办法适用学校各类在编教学科研人员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人员、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及已毕业学生等。以武汉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应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党委书记和校长领导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学术分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各级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七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第八条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十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研究项目立项、人才计划、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学术不端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学术纠纷,负责组织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调查、审议、咨询、复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校学术委员会就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受理、调查等。

(一)在接到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后,应对照受理举报的条件进行审查,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通知举报人并将举报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校学术委员会应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不少于5人,必要时应当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六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专门调查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于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有特殊情况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延长调查时间的书面说明。

 

第四章  学术不端的认定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调查报告、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根据相关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章  学术不端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理可以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延缓答辩、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办法的学生毕业(学位)论文指导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查实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员应依照以下标准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项处罚或合并处罚: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对于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暂缓申报等学术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处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的不良后果;

(三)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员的处理期限应在处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2年至5年)。表现较好的被处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理。在处理期限内再次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应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通过校园网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有关审议材料及认定意见书面反馈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向当事人反馈结果。

 

第六章  申诉与复核

 

第三十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否则,视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接受处理决定并放弃异议和复核申请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专门委员会讨论审议,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决定予以复核的,校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专门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六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复核结论为最终裁决。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向社会发布学风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送:校领导。

                                                             

  武汉商学院办公室                      201812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