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者:keyan发布时间:2017-12-25作者:浏览次数:384

武汉商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为了规范武汉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职权的行使程序,提高学术委员会行使决策、评价、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效率,保证各项学术事务有序开展,根据《武汉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武商院〔2016〕6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武汉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所涉事项。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的审议或审议决定:

1.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4.审议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6.审议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办法;

7.审议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项目和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的选拔,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选拔;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的咨询: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对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有争议的议题进行裁决。

二、议题的确定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1.议题内容应符合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涉及多个方面的议题,在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方作为代表,负责提出。

2.议题提出方需事先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和论证,并填写《武汉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表》(见附件),连同与议题相关的材料,包括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及情况汇总表、评审要求及文件等,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需专门委员会评议的材料提交专门委员会办公室。

3.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议题材料后对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根据主任委员的审批意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后续的会议组织工作或通知议题提交单位修改议题及相关材料。

4.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议,应将议题及相关材料提前告知参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充分了解议题及相关材料,并准备会议发言。

三、会议的组织与表决

1.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2.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秘书处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

3.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学术委员会决策重大学术事项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享有表决权。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5.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6.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或邀请知名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但受邀专家不参加表决。

四、决议审定、结果公示及复议

1.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和整理委员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的会议材料,包括议题表、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等,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会议材料由其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交秘书处备案。

2.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如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咨询议事程序或提出复议申请。秘书处在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就复议申请召开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由秘书处或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向议题提交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学术委员会有权对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有争议的议题进行裁决。

五、议事纪律

1.学术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建议。

2.委员须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请假并说明事由。一年内3次缺席会议的委员,将视作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3.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未正式公布的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决定;学术委员会告知委员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凡违反保密规定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4.学术委员会的议题涉及到委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按照《武汉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中的回避规定执行。

六、附则

1.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议事规则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