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商院〔2014〕8号
各部门、各院系部、各单位:
《武汉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商学院
2014年3月4日
武汉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推进学校科研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纵向经费:国家、省、市批准的科研项目以及各类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等的资助经费。
(二)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与资助经费。
(三)横向经费: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其他学校等委托研究项目和协作研究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进入学校财务账户,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按照科研项目的层次与类型予以配套或资助
(一)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或资助标准
1.有计划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标准
国家级项目1:1.5,省部级项目1:1,市级项目1:0.9,省厅项目1:0.7,市局项目1:0.6。
2.无计划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的资助标准
国家、省部、市级项目参照同类科研项目的平均标准予以资助;省厅项目资助0.8万元/项、市局项目资助0.5万元/项。
(二)省级以上学会(研究会等)科研项目,根据课题性质、层次及学校科研经费预算情况,酌情考虑。
(三)校级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一般为5000元/项,具体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情况确定。
(四)学校实行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封顶制
国家级项目:自科类50万元/项,社科类30万元/项;
省部级项目:自科类20万元/项,社科类10万元/项;
市级项目:自科类10万元/项,社科类5万元/项;
省厅、市局项目:自科类5万元,社科类3万元/项。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依据学校相关科研管理制度,将项目到账经费折算成科研分,并按照相应的标准对项目组进行奖励。
第六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分段拨付的管理方式,把经费管理与项目进度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获得批准后,项目负责人按照50%、40%、10%的标准制定经费预算,即首期拨付总经费的5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再拨付40%作为后期研究经费;提出结题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后,拨付剩余经费。科研处依据项目组预算按照上述进程发放项目“经费使用卡”。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按照70%、30%的标准制定经费预算,即首期拨付70%的研究经费;获准结题后,拨付剩余的经费。科研处依据项目组预算按照上述进程发放项目“经费使用卡”。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开题报告的预算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调整项目经费预算,须报科研处审核、批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登记制,由项目组成员凭“经费使用卡”登记使用,项目组以外人员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校外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到账金额统一提取3%作为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按项目单独建帐、登记,由科研处、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一)调研费:包含调研、查阅资料等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调研资料制作费,专家咨询费,实验检测费等。
(二)资料费:包含与项目有关的图书资料费,打(复)印费,出版(含论文版面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三)业务费:项目组成员的误餐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其支出比例不得超过总费用的15%。
(四)设备、材料费:包含设备耗材、配件、实验材料,小型器材等。
(五)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学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六)其他:研究过程中其他必需的开支。
用科研经费所购买的设备(包括自制仪器)等均属学校资产,须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严禁科研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包括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须用真实、合法的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支出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其中科研团队、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实行团队、基地负责人责任制。
1.一次性支出3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登记。
2.一次性支出3000元以上(含3000)、10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处长批准。
3.一次性支出10000元(含10000)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前提出使用报告,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科研处审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4.一次性支出100000元(含100000)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前提出使用报告,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科研处审查、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科研处、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将不定期检查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合理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使用经费,将冻结或撤销其项目经费,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被撤销的科研项目将冻结其经费报销,并退回已使用的经费(含校外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因故中止,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项目经费及其固定资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科研处对项目经费逐步推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